曾在黑龙江绥棱县多个行政部门任要职的刘某勇现在正面临绥棱县人民检察院的两项指控。据检察院审查查明,刘某勇涉嫌挪用公款1100万元、贪污公款93万余元,其中,28.5万的“在乡抗日老战士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被贪污。
中国检察网发布的黑棱检一部刑诉〔2021〕2号文件详细的记载了刘某勇涉嫌犯罪的整个过程。
文件显示,2011年1月11日,在绥棱县民政局任股长的刘某勇,为了帮助其同学完成揽储任务,私自将局内账户中500万元公款以代发工资的形式,打入到其用弟媳吴某某身份信息开设的账户中,给齐某某顶揽储任务。随后,刘某勇又将这500万用来给李某甲顶任务。2011年3月21日,刘某勇将此500万元支取后存回民政局账户。
2011年4月20日,为谋取基金收益,时任民政局工会主席的刘某勇在未交接计财股工作的情况下,私自将绥棱县民政局账户中600万元公款以现金形式支取,后分两笔500万元和100万元存入吴某某账户中,并在邮储银行申购基金。
同年5月5日,刘某勇将钱转至用吴某某身份信息在另一支行开设的账户中,次日,又将钱存回民政局账户。文件显示,刘某勇此次共获利的7237.10元,全部用于个人日常打车、请客、随礼等支出。
刘某勇涉嫌贪污的公款金额虽没涉嫌挪用的金额大,但时间跨度却达多年,且多次染指革命军人相关的补助。
2003年,在绥棱县民政局主持工作的刘某勇,以其父亲刘某甲与邪教分子斗争中负伤为由,通过非正常渠道得到了黑龙江省民政厅盖章的刘某甲革命残废人员卡片与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并在未经主管领导审批的情况下,擅自为其父办理发放贰等乙级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补助金。自2003年至2019年8月共发放优抚对象补助金合计25万之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