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深圳市天使卓越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天使卓越或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你于2017年2月6日至今担任深圳天使卓越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2021年5月25日至今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3年1月12日